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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此文已经被 阅读1282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与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闽政发明电〔2006〕5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的项目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市、区)移民开发局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查,市移民开发局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编制为项目实施方案。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
    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主,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上报。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范分阶段编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三明市水电站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或县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三明市水电站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或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开发局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开发局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开发局审批,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开发局审批,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移民开发局应在主要投资部门审查会组织前进行库区基金投资政策把关,并按规定权限参与主要投资部门组织的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五)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实行定时审查、审批制度。市移民开发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前期工作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审批。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将完整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报市移民开发局。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咨询、论证、评估),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在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库区后期扶持资金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其他资金投资为主或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实行库区项目监理。为了确保库区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库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建的监理部门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管理办法。具体验收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验收的组织
    1.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
    2.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二)验收的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执行;
    2.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变更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4.项目竣工结算情况。查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或地方行业部门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
    5.项目效益情况;
    6.检查库区后期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除分户实施的种养业和培训就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设立库区后期扶持项目标志牌。
    (三)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移民开发局要求项目验收的请示;
    2.自验情况报告。自验内容包括:一是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工期,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二是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施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三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4.提供项目招投(议)标书、施工合同、监理单位报告(设计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报告、中介单位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应施工内业资料;
    5.项目的公示及年度计划审批项目通告材料和照片;
    6.其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
    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四)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县(市、区)移民开发局提早10个工作日报送市移民开发局提请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准备的资料为: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人数、天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培训效果(技能培训要说明就业及劳动力转移情况)等。
    (五)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的验收,在自验报告中要重点说明种养项目的内容,扶持的对象和人数,资金发放办法,项目实施的效益等,并提供扶持到户项目资金发放凭证。
    (六)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项目审查(咨询、论证、评估)费;项目监理费。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同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不列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编制并报市移民开发局汇总,市移民开发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后的下一年度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抓紧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 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县移民开发局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核,由市移民开发局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移民开发局。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移民开发局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  每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省移民开发局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抄送省、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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