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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此文已经被 阅读1281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后期扶持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补助到移民个人的资金(以下统称补助资金),包括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和新增移民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统一管理、按季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并按规定列入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登记到户并符合补助条件的移民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
    (三)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  省移民开发局每年审定一次资金补助对象和人数。审核内容为: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纳入扶持范围和因各种原因增加的补助人数;因死亡等各种原因减少的补助人数。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随时审核资金补助对象和人数。因死亡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补助对象的移民应于次月停发补助资金;因各种原因增加的补助对象,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审定列入下年度预算后开始计发补助资金。
省对各县年度预算资金总额不作调整,年度内因停发结余的补助资金,转为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扶持到村项目资金。扶持项目需经所在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行成本,全省原迁移民直补资金统一由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
    (一)签订代发协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与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签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存折办理期限和移交方式、补助对象名册的提供、补助资金发放时间和要求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协议范本文件见附件。
    (二)统一制作存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县级联社提供每位资金直补对象开户所需资料,包括直补对象名册及名册中每位移民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签名并留指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士兵证等。开户信用社可按省联社《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专项补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的复函〉的通知》(闽农信〔2006〕482号)规定,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总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总管理协议书,并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统一为每位移民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对每一本存折注明“财政专项补贴”字样。银行存折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到人或户。
今后核增的资金直补对象参照以上方式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按季发放资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发放名册报送开户信用社(纸质和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和发放金额等。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开户信用社。开户信用社应在季度末或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账户,对发放的每一笔移民资金在存折摘要栏注明“移补”两字,并按协议规定及时向县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四)建立告知制度。为保证移民及时知晓资金发放情况,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和县级联社应建立告知制度,运用广播、报纸、镇村公告栏等形式将移民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十条  新增移民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办法发放和管理,具体由县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资金补助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并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对移民补助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在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全面推行公开制度的意见》(闽政移文〔2006〕103号)要求进行公示和通告,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以及贪污、拖欠、挪用、挤占及抵扣移民补助资金的现象,将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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