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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此文已经被 阅读1160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我省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电加收8.3厘。由省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后期扶持基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实行省对县市区包干使用办法。各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现状人口经核定后,省将根据中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下达定额补助资金。因移民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省对定额补助资金不作调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数不在包干范围,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原有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原有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原有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原有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第二章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期限、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后期扶持期限为20年。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第七条  后期扶持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一)资金直补
    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水库经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的在册原迁移民。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
    3.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
    (二)项目扶持
    1.扶持对象。除享受资金直补人口以外的在册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
    2.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对能够解决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以及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3.项目扶持条件。必须是规划内的并经审批的项目;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公示,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以核定的移民人数和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后期扶持规划、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等编制下年度预算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9月底前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
    全省年度预算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审核汇总,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各地报送预算时必须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县级政府审批的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前3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应在中央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数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后期扶持基金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省下达的支出预算控制数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后期扶持基金支出预算控制数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直补资金支付。直补资金比照工资发放办法按季发放,发放名册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农信社负责通过“一折通”按期足额发放至每位移民。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县市区农信社必须无偿向直补移民提供“一折通”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资金支付。项目扶持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农信社开设资金专户。项目扶持资金要及时拨付,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项目扶持资金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后期扶持基金专款专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后期扶持基金中开支。
 
第五章  年度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表、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情况表,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及各县市区决算报表于2月底前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
全省后期扶持基金年度决算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决算必须附编报说明。决算说明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效益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基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闽常〔2005〕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基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应相互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程序,做好资金拨付、兑付、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分别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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