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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创建“平安库区”工作年度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此文已经被 阅读899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福建省创建“平安库区”工作年度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闽政移文〔2005〕116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指导和推进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地创建“平安库区”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全面、客观评估创建“平安库区”的工作实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和省综治委制定的《福建省“平安县(市、区)”考评验收办法(试行)》(闽综治委〔2004〕14号)的精神,以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平安库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移秘〔2004〕106号)和1月13日签订的《2005年创建“平安库区”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验收工作原则是:(一)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二)全面考评,突出重点,力求全面、客观、准确;(三)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四)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三、考评验收工作的对象是: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库区或移民安置乡镇。
     四、考评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验收标准以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建设“平安库区”的工作意见》(闽政移秘〔2004〕106号)和《2005年创建“平安库区”维护稳定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内容
     五、完成目标任务情况
     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建设“平安库区”的工作意见》规定的年度目标进行考评。
     六、制定建设“平安库区”工作计划
     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试点和典型,搞好总结提高。
     七、组织领导有力
     市、县(区)成立建设“平安库区”领导小组,把创建“平安库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季度分析和季度报告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不断提高移民干部依法行政、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维护稳定的能力。
     八、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
     坚持一级抓一级,把创建“平安库区”责任分级落实到县、乡(镇)、村(居),落实到移民安置点,落实到移民户;移民管理机构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组织考评验收。
     九、建立健全移民信访工作制度
     移民信访渠道畅通,建立健全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正确处理移民来信来访。
     十、建立健全信息专报和稳定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移民思想动态,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十一、建立健全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联调、处置“四项机制”和信息报送、挂牌督办、跟踪反馈、建档立册“四项制度”,坚持搞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十二、预防和处置移民聚集性集体访、越级访及群体性事件措施落实到位
制定移民紧急情况处置工作预案,成立紧急情况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应急机制。
     十三、坚持为民排忧解难
努力为移民群众办实事好事,扎实开展创建“阳光库区”工作,认真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十四、保障和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
实施移民“解困增收工程”和“培训就业工程”,扩大移民生产和就业门路,整体推进各项库区移民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十五、考评的组织
     考评验收工作由省局创建“平安库区”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对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的全面考评验收,并根据需要抽查部分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乡镇或移民安置点。各设区市负责对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的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局。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库区或移民安置地乡(镇)的考评验收和奖惩,并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十六、考评方法
     考评包括自查、自评和上级考评。半年进行自查,年终进行自评。上级考评在每年底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谈、看、查、议等办法:
     听:听取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创建“平安库区”工作的情况汇报;
     谈: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看:查阅创建“平安库区”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其它文字、视听等各类资料;
     查:到库区县(市、区)、乡镇、村或移民安置地实地检查考评,个别走访、询问。
     议:考评小组共同讨论评议,确定考评结果,并向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反馈。
     十七、考评步骤
     (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安置地乡(镇)开展自评;
     (二)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自下而上地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考评;
     (三)省考评小组分组对各设区市创建“平安库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四)省创建“平安库区”领导小组听取各考评小组的情况汇报,并对各组考核评分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达标单位名单,评出先进单位若干个。
     (五)省局党组研究考评结果及奖惩兑现方案。
 
第四章  奖惩办法
     十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或扣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凡创建“平安库区”工作组织、领导、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所创造的经验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和肯定的,酌情予以加1至2分。
     在创建“平安库区”工作中有创新性做法取得实际成效并在全省推广的,或创建“平安库区”经验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介绍的,酌情加1至2分。
     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提供的考核材料不真实的,扣除该款全部分数。
     未能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移民稳定情况或移民集体上访、集体越级访情况,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酌情予以扣分。
     十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比资格
     (一)70%以上的库区移民安置地(以乡镇为计算单位)未能达到“平安库区”标准的,即实现“三个下降、四个提高、五个无”的目标。
     (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低于75%的(以综治委考评为据)
     (三)凡在本辖区范围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地发生大规模移民群体性事件,或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事故的。
     (四)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的真实情况和数据、情节严重的。
     二十、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凡被评为全省创建“平安库区”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均按创建“平安库区”、维护稳定责任书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十一、对未达到“平安库区”标准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二十二、本办法中有关考评数据界定的“低于”、“以上”等,均包括本数。
     二十三、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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