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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财务核算细则的通知
 此文已经被 阅读1239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财务核算细则的通知

闽政移〔2004〕152号

各市、县(区)库区(移民)办(局)、三峡办:
     为加强库区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根据水利部《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财务核算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财务核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统一规范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水利部《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移民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使用和管理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县级库区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库区移民资金包括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及其他各类移民专项资(基)金。
     第四条  本细则仅对县级报账制的核算程序进行规范,其中涉及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事项处理、报表编制等应遵照《会计法》及现有的相关移民专项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则、内容和核算
     第五条  县级报账制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资金由县级支付、直接落实到项目。经上级批复的项目资金,由县级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计划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移民村、组、户;项目实施单位或移民村、组指定的项目责任人通过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
     (二)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有移民工作的乡(镇)始终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组织本乡镇计划项目的实施及完工后的初级验收工作,同时对资金使用的报账过程负有审核、证明、处理的义务。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移民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可以由乡(镇)指定具有一定财务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报账员,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资金报账事务。
     (三)定期报账。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或各乡(镇)在项目实施后定期向本级财务部门报账。前后报账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季度。
     第六条  县级报账制以上级批复的移民资金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作为核算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最基层的会计核算单位。乡(镇)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为报账单位,统一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会管理机构、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移民资金专户,执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使用,配备具有执业资格、了解和掌握移民工作政策的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县移民资金的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抄送财务部门,作为执行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正式生效的项目实施合同等,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资金决算。
     第十条  各有关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由分管的领导干部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并指定报账人员收集、审核、归类、汇总项目实施的原始凭证,向上级申请拨款,定期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报账和决算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县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上级拨入的计划资金后,在15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乡(镇),由乡(镇)告知各村组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各村组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申请用款人,填写提供有指定银行帐户的项目资金申请用款单给当地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应对申请用款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及时向县移民管理机构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各有关乡(镇)应设置资金计划使用备查账,记录年度计划下达、资金使用情况。
     (二)财务部门收到申请用款单后,对照批复的计划、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等文件予以确认,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拨款,资金直接拨入申请用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首次拨款不少于计划的30%;1万元以下、施工期在2个月以内的单个项目,可酌情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将资金一次性拨付。
     2、申请用款单位(人)在收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并附相关资料,以便财务部门记账核算;同时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金的报账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移民村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后,根据完工情况,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给当地乡(镇)库区移民工作部门。原始凭证必须至少有经办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乡(镇)库区工作部门负责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人员对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归类、汇总,同时填制“移民实施项目资金报销单”,签字确认后,由报账人员向县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核销。
     乡(镇)在审核凭证时,应确保其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项目的关联性,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责令其纠正,并向县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停拨、缓拨后续资金的建议。
      (三)有移民二次搬迁任务的乡(镇)应在县移民管理机构指导下建立备查账,全面记录和反映该乡(镇)移民二次搬迁年度计划、各村组移民搬迁安置的进度、资金发放和核销等内容。根据搬迁进度,乡(镇)应及时向县移民管理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安置名册等有关凭证进行报账核销。
      (四)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乡(镇)报送的资金报销单进行再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还要与项目管理部门一起,审核其工程量及金额是否与批复内容相符合;项目受益单位是否认可签章等。对移民村组自营的各类项目,审核其凭证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每张凭证的签字是否完整。审查无误后,应对项目进行资金结算,已经预付资金的,应作结转支出处理;按进度付款的,根据本次审核结果,结合乡(镇)意见,及时决定是否支付下一进度款。
     第十三条  资金决算程序
     (一)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表),及时办理决算手续。
     (二)验收报告(表)上应该有项目实施单位和移民代表签字认可。
     (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附有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清单、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意见书和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各项目的支出决算总额不得突破上级批复的计划数。如果有些项目的实际支出超出预算,在当年度财务决算中不予反映,也不得挂账处理,而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未完实施项目如要续建,应在后一年度再申报立项,得到批复后,按新项目进行付款结算。无计划、超预算列支项目支出属于挤占挪用行为。
     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作为次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编制规划报上级批复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计科目的设置应符合现有的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同时满足县级报账制的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单位,资金的拨付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不再使用“移民工程支出”、“拨出资金”或“应收款”等科目反映资金的预付情况,更不能在预付项目款时,直接列入“移民工程支出”科目核算。“预付账款”科目以多栏式账簿登记核算内容。
   “ 预付账款”是反映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的一级核算科目,同时,应根据计划项目、乡(镇)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设置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
     1、单项金额较大、相对独立的项目,按计划表中的具体名称设立明细科目及承包单位名称作为二级科目。
    2、金额较小、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的合计数作为一个项目类别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种、养开发项目
   1、集中连面、在计划表中具有独立名称的项目,以该项目作为明细核算科目。
   2、对扶持到户的种养项目,以乡镇为单位的合计数作为一个明细核算项目。
     (三)移民二次搬迁项目:以具体乡镇为二级科目进行分别核算,同时设置“二次搬迁经费”三级科目。
    (四)为准确反映各乡(镇)资金拨款进度,在设置“预付账款”明细账后,可在账簿第一行填写各类项目的当年度批复计划资金数。 
     第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负责移民专项资金的相关会计事项的处理。实行县级报账制后,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核销业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拨付资金时,借记“预付账款--××年度--××项目--××乡(镇)/××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二)根据实施单位、乡(镇)报账员定期报送的资金支出凭证,审核无误后,按支出内容分别借记“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扶持支出”、“搬迁安置支出”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年度--××项目--××乡(镇)/××单位”
    (三)年终时,将已完项目支出结转“拨入资金”科目,即:借记“拨入资金”,贷记“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扶持支出”、“搬迁安置支出”等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年终借方余额为未完工决算资金。 
    (四)其他业务事项的核算根据库区建设基金会计制度等现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在将已经完工的支出按 第十七条 “(一)、(二)”款要求处理外,应将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后于年终时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反映。即:借记“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扶持支出”、“搬迁安置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年度--××项目/乡(镇)/单位”,并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九条  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各单位应编制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年度报表必须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笫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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