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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此文已经被 阅读815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移〔2004〕150号

各有关市、县(区)库区(移民)办(局):
    为加强我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现将《福建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省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3]1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建设阳光库区全面实行库区移民工作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4]191号),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全过程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及后期评估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一)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要求: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种植业、养殖业、第三产业项目和科技培训项目必须上报项目建议书。其它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具体要求: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委托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法人或责任人,建设目的,建设条件,资源情况,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筹措设想,项目进度初步安排,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的初步评价,移民受益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设或改造的规模和产品预测,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建设条件和地址及征地方案,设计方案,环保及三废处理,组成形式、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属于大农业项目可省略其中部分内容)。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应逐级申报。项目申报由库区所在乡镇(村)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并公示后,上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查后,同时附上公示的翔实材料,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或县政府审批,并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备案。
     (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项目不得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批。
     四、项目审批
     (一)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1、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设区市未设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县政府指定移民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在专家审查咨询的基础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审查。
     3、项目要确定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二)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
     1、 凡没有经过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2、 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复年度项目计划前,需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进行年度项目计划预审查。
     3、 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经过公示的翔实材料。三明、南平、龙岩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它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县政府审批。审批文件必须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备案。
     4 、 下达项目年度基金计划。省移民局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项目基金计划,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必须在年度项目基金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
     5 、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年度基金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项目实施
     (一)按建设“阳光库区”的要求,项目应充分尊重民意,必须对项目进行公示和通告。乡镇(村)上报的项目基金计划在项目前期工作审查的基础上,应在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将上报的项目基金计划进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或责任人、项目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基金扶持额度、监督电话);经公示后再上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项目审批后,必须进行通告,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二)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对农业生产扶持项目可简化程序,但必须明确责任人。
     (三)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监督;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四)项目投资实行国家扶持、地方自筹、群众集资的投资分摊配套原则,项目和资金安排必须突出重点,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
     (五)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到项目,效益到移民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资金内审制和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
     (六)严格项目拨款程序。项目审批后,必须上报规范的必备项目资料,经审查后,预拨启动资金30%;项目实施过程,根据项目进度报表和拨款申请报告再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后,拨上报余款。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的1个月内,根据批准的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工作由审批项目的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供规范的验收档案资料。
     (三)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下列资料:项目原始照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咨询评审意见;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计划;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记录;项目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建设监理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和原始记录;项目进度报表;项目资金拨款单;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自筹资金账目及投工投劳统计;项目建设总结;项目建设监理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或审计报告;项目初验申请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项目资产移交单;项目完成后照片资料;基金投入协议书或合同。
     (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验收按管理权限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层次。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在业主自验基础上,乡镇政府进行初验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在业主自验基础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初验后,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设区市未设移民管理机构的由县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对各类项目验收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将酌情参与,并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所有项目验收后必须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备案。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或验收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所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前期工作审查、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综合检查。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省库区移民开发局报告本年度项目实施效益情况、项目进度报表和总结报告。
     (三)确保移民资产不流失。凡后期扶持基金投入二、三产业的项目,必须明确投入方式,管理形式,占用股份情况及利益分配方案。
     (四)项目要进行效益评估,必要时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将进行项目效益审计。
     (五)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管理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按规范进行项目公示、申报、审批、通告、验收及项目手续、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单位将追究管理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挤占、挪用、套取后期扶持项目基金,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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