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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此文已经被 阅读724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9日
《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全项国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用库区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安排的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回。利用其他资全安排的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从项回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新建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曹理单位),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同一省肉同一水库的所有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单项工程总称为总项目其中建设规模较大,地点集中连贯的公路、输变电、水利、加工业等项同和集中违片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单项工程做为一个独立的子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植业、养殖业、改土造地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国处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的过程和内容。主要包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总项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规划评估,规划审查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规划编制。基层移民主管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经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组织评估并审查汇总,形成总项目规划文件。规划文件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函送水利都审批。
     第七条  规划评估。总项目规划文件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现状;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目标与总体方案;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报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基金投资100~500万元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初步设计仍独立编制;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项国的前期工作内容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
     基金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基层移民主管机构或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基金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可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招标设计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文件。
     项目的前期工作应由浅入深进行。一般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不得跨越阶段。
     第九条  项回的评估、审查、审定和批准权限。
     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商财政部经济贸易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审查和批准,其初步设计由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的下一级主管机构批准;基金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权限由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
     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科研、设计或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项目一律不得超级越权申报或审批、审定。
     第十条 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当前的有关政策;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杨(估)算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成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财务效果、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杨算;基金补助额度:预达到的效益目标等。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批准的规划、年度投资控制指标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必须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国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编制和报批程序。年度计划总投资中基金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办公厅)致函(或报请)水利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移民主管机构上报水利部水库移发开发局。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上报与下达的时间。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的年度计划草案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将各省报送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审核汇总后纳入基金年度预算,于当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经审批后下达各省。各省移民主管机构根据批复的年度计划应在一个月内下达下级移民主管机构应执行的年度计划或项民,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备查,不得无故滞留资金。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与检查。各级移民主管机构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基金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果因特殊憎况确需调整时,应有调整计划报告,经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编报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时,本年度的统计年底预测报为其必备材料之一:编制、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统计年报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

第四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一般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较小规模的项目可简化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具体由各省级移民主管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相应的行业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省级以下移民主管机构应与下一级移民主管机构、项目法人层层签定项目责任书(或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小、分散而数量多的改上造田、人畜饮水等项目外,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对规划、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评监测(或审计)。监评监测内容包括: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财务收支、社会与经济效果、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一般每年监评监测(或审计)一次,由咨询机构(或审计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成果报告。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原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单位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必须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依据相应的行业规程进行。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可参考规程适当简化,具体由各省级移民主管机构确定。
   第二十四条项间验收时,项国法人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作总结;(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4)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项目竣工图;(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8)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9)历年统计报表:(10)项目档案资料;(11)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制定项目验收鉴定书存档备查,合格要发给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除限期补建成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项国总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2)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3)项目实施是否按设计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4)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划的要求配足并及时到位(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的要求;(7)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  终验或初验时,初验或自验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1)初验或自验报告;(2)财务决算报告;(3)项目档案资料。总验收要形成纪要,对发现的问题,除限彻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上级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移民主管机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管理,程序混乱、手续不齐,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该移民主管机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必要时,暂时停止对该移民主管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和审批新的项目,进行审计和整顿。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部有关流域水利委员会移民机构受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委托对本流域内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移民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5月23 日原水利部移民办公室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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