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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此文已经被 阅读1615次   发表日期:2012年10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1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全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程序、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一)扎实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实物调查通告的发布工作,组织编好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细则)。实物调查中,要精心组织,依法按程序做好实物调查各环节工作,确保实物调查全面准确,不错、不漏、不假。实物调查后,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示,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提供科学有效依据。

    (二)加快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要着力解决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严重滞后、质量不高的问题,在进行工程可研时同步甚至提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设计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设计进度。要广泛听取移民群众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准确计算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科学合理确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措施,使移民安置规划符合移民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达到可实施深度。

    (三)加快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要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既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把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质量关,又要及时受理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申请,做到随报随审,允许容缺预审。

    二、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规划程序

    (一)省级审批(核准)的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以下防洪工程和引调水工程,由县级政府负责批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省级审批(核准)的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及以上防洪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核并出具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三、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保障措施。要认真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加强地方移民管理队伍建设,以适应加快重大水利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要按照“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精心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要强化移民资金监管,及时兑现移民资金,严防资金挤占挪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认真做好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全面推行和谐征迁。要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准确发现掌握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隐患,制定并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健全移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合法权益保障等机制,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造福工程”、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妥善安置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变安置为安居,做到“有新房有新区”、长远生计有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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