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0〕146号)等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量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的,为小(1)型水库;库容量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建国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为止,经省移民开发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审核确认的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报省移民开发局确认的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
第四条 小型水库移民一律实行项目扶助,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项目扶助直接到村,受益到人。
第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以优先解决移民人数相对较多的小(1)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的突出困难为重点,并统筹解决其他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制定政策、设区市政府负总责、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在省政府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资金分配、年度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移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编制本县(市、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移民稳定工作,做到工作、责任、资金、稳定四落实。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当年全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预算控制数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下达。
第八条 预算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核定的水库库容分配和市级统筹分配相结合的办法。
当年度预算控制数的80%依据经核定的各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容量占全市小型水库总库容量的比例分配;20%由市级统筹分配。
市级统筹的20%当年度预算资金,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突出问题的项目建设。
当年度预算资金分配额度较少的县(市、区),不搞年度平均分配,在基本保持预算资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采取集中扶助方式。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移民局、财政局应根据市移民局、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同级政府审定后,联合上报市移民局、财政局。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并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省下达预算资金后,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应根据联合下达的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加强基金使用决算管理。各县(市、区)移民局、财政局应按规定编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使用情况决算,于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决算审批,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区)按国库集中支付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移民局、财政局应在准确掌握小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库,报市移民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库内容包括:移民安置村基本情况、扶助项目情况和实施效益等。项目库资金总额按市下达预算控制数为基数扩大20%进行控制。
首个项目库规划期6年,即2010年至2015年,今后每5年修编一次,视情可适时进行修编或调整。修编或调整情况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扶助项目的类型包括安全饮水、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产开发项目,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以及其它公益性项目等。
第十六条 扶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县(市、区)移民局、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扶助项目,应参照《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由市移民局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扶助项目要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工程性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补助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扶助基金补助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委托县(市、区)移民局、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市移民局、市财政局随机抽验。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参照《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超范围安排扶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开透明,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局、移民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好的单位,在下年度统筹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奖励;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单位,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适当减少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移民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局加强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扶助项目实施情况简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