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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此文已经被 阅读4072次   发表日期:2010年9月13日

明政移〔2010〕83号

 

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三明市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三明市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库区移民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库区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稳定风险,深化“平安库区”创建工作,促进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三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库区工作中涉及较大范围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及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移民管理机构在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前,从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提出消除和预防不稳定隐患的对策与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凡出台涉及库区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及早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第五条  成立“三明市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移民开发局长担任,分管维稳工作的局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第六条  评估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预防、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库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系较大范围移民群众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三)其他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库区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估内容

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即: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和后期扶持政策;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二)合理性评估。即: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经过必要的公示、公告、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否能有效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评估。即: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条件是否具备,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得到移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是否超越大多数移民群众的承受能力。

(四)风险性评估。即:是否可能引发移民群众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是否可能引发移民群体性事件,是否可能引发相互攀比和连锁反应。

(五)可控性评估。即:可能引发不稳定风险问题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

库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涉及范围,由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涉及全市范围的,由市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评估;

涉及有关县(市、区)范围的,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估。

  第十条  评估程序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落实有关维稳措施。

(一)提出评估事项。凡需要评估的库区重大事项,原则上责任主体自行提出,特殊事项可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指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领导小组可责令责任主体进行评估。

(二)确定评估方式。库区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方式,一般由有关的移民管理机构自行组织,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三)组织开展评估。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四)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库区重大事项所涉及到的移民和相关群体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析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涉及的范围和激烈程度,提出对策与措施;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评估结论,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可实施以及对策措施的建议。评估报告应成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组成部分,一并提请研究。对稳定风险很大、风险较大、有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报告应报送同级政府和政法、综治、信访、维稳等部门。

(五)化解稳定风险。在库区重大事项中,经评估稳定风险较小、决定实施的,要落实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措施;对有稳定风险、决定先行实施或部分实施的,要及时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稳定突出问题,促进平稳实施;对稳定风险较大暂缓实施的,待稳定风险化解后再实施,并制定维稳应急处置预案;对稳定风险很大暂不实施的事项,有关移民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完善后再评估再决定。

  第十一条  建立库区工作重大事项跟踪制度。责任主体应及时将库区工作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加强跟踪了解,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及时督导、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十二条  库区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库区”考评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部门追究评估责任主体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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