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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SM00509-3000-2013-01009    发布科室: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5-24    阅读数:323

三明市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提高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预防腐败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预警监督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是指针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控制、后期处置等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要突出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域、掌握项目和资金决定权的领导干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以及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务岗位。
  第二章   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提交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局长(主任)办公会、局(办)务会议研究的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项目建设、国有资产购(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重大事项在提交研究或决定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七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提交重大事项的(科、股)室或相关承办人员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重大事项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一)出台的重大事项是否与党纪条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程序;
  (二)是否会对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库区移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九条  提交重大事项的(科、股)室或相关承办人员,在向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局长(主任)办公会、局务会议提交重大事项议题时,应同时报告廉政风险评估情况,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和应对廉政风险的措施,是否实施重大事项的建议等。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局长(主任)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时,必须认真听取提交(科、股)室或承办人员关于廉政风险评估的情况汇报。对不报告廉政风险评估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应退回提交(科、股)室或承办人员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对提出的暂缓出台、不宜出台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科、股)室或承办人员进一步论证后再研究出台。
  第三章  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组织定等多种形式,分析并查找个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按照梳理履职用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和表现形式、组织审定、个人制定防范措施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应重点排查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廉政风险;涉及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岗位人员应重点排查项目申报、审批、招标、验收和工程量价结算、资金审批、拨付等环节的风险点;其他岗位人员应重点排查履职中易发的风险。
  第十四条  岗位廉政风险点原则上一年一排查,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排查。
  第四章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评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人员岗位廉政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岗位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二级次之,三级较小。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实施、招标投标、项目验收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二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实施、招标投标、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三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管理,较少或基本不参与项目招标投标、项目验收和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十七条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由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评、所在(科、股)室初审、所在移民管理机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廉政风险按一级评定。
  第十八条    岗位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一级廉政风险由所在移民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或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二级廉政风险由所在(科、股)室、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三级廉政风险由所在(科、股)室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评定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区市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开展廉政风险排查与等级评定有关情况,应于评定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学习教育制度。 采取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交心谈心、警示教育等行之有效形式,加强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境界和个人操守,构筑自觉抵制廉政风险的思想道德防线,有效规范日常行为。
  第二十一条  规范移民管理机构权力运行。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按政策办事、按制度管理、按程序运行、按职责用权、按权限行政,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廉政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第二十二条  推进移民管理机构政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的原则,采取公示、通告、听证、参与、标志等各种行之有效方式,将涉及水库移民前期补偿、后期扶持(扶助)的有关政策法规、各类规划(大纲)和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以及相关的审批管理依据、程序等重要事项及时向移民群众公开,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采取行政监察、规划稽察、内部审计、投诉举报、网络监控、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后期扶持项目与资金安排、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拨付、规划实施效果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评价管理,对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形成系统、全面、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苗头隐患,化解廉政风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廉政风险纠错惩处机制。 立足事前防范,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对存在问题隐患、可能出现廉政风险问题的干部,及时警示提醒;对已经出现错误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纠错;对轻度违纪的,及时予以教育整改,并视纠正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廉政风险防范中屡教不改、严重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分析、考评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每半年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党员干部同时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报告一次廉洁风险防控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半年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及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评、个人述职以及“平区库区”创建考评等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章  有关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廉政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对廉政风险防控亲自抓、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决策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经常过问分管(科、股)室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做好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整改工作,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市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检查与工作指导。市移民开发局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市局办公室提出方案,局务会研究决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所在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按层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不认真执行本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由提交事项的(科、股)室或相关承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暂缓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由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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