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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文已经被 阅读772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8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移文〔2007〕43号各市、县(区)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开发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省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第十六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在市、县(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八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一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省移民开发局、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要形成稽察报告,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察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对被稽察单位作出通 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一条  每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开发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终验。
    第四十二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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