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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此文已经被 阅读908次   发表日期:2008年9月8日
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文件
【急件】  (81)电财字第56号
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部属各电管(电力)局:
    为了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加强水库维护工作和解决部分库区遗留问题,经研究确定对电力工业部直属水电站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从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办法,提取标准为每发一度电(扣除厂用电)一厘钱。已缴纳水费的水电站不再提取库区维护基金。
    库区维护基金只能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必须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为了加强库区维护基金的管理,特制定“库区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凡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单位,应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立库区维护基金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附件: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


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加强库区维护工作,逐步解决部分库区的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负责水库管理、维护和防汛工作而不缴纳水费的水电站,均按本办法之规定建立库区维护基金。
    二、库区维护基金的提取标准,按各该水电站的厂供电量(即发电量建厂用电量)每度一厘计提,列入发电成本。
    三、库区维护基金,由大区电管局和省属电力局集中掌握,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库区存在的实际问题安排使用。具体使用方法,由电管(电力)局决定。
    为了调剂余缺,电力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各单位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中集中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具体比例由电力工业部另行核定。
    库区维护基金之年中节余,可继续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库区维护基金应用于解决水电站在下式投产后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按照设计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征购、防护工程和交通设施等费用,均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不得在库区维护基金中开支。
    库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
    1、由于水库运行而造成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的困难补助;
    2、 水库防护工程之维护;
    3、  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提水灌溉工程和交通设施的维护。
    五、库区基金的使用应精打细算,讲求实际效果,每年应当编制预算、决算,对于较大工程,需要包给为单位施工的,电力部应负责督促检查。
    库区维护基金是解决水电站库区维护的专用基金,任何地区、部门、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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