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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加快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此文已经被 阅读1226次   发表日期:2008年5月18日

明政移〔2007〕125号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我市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不懈努力,总体上进展顺利。目前,一些后续工作如2006—2007年度限额计划项目的调整、修改、实施等仍有待进一步落实。根据省局要求,并结合我市库区实际,现就加快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2006—2007年限额计划项目实施工作
    (一)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工作。目前,除大田外,各县(市)区大部分后期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已上报,请大田县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工作。部分县少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能上报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市局审批。
    (二)要做好年度计划调整变更工作。各县(市、区)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计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计划,实施中发生变化的,按年度计划调整变更重新上报,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审批备案。
    (三)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已审批的清流、明溪、建宁等县要抓紧实施,以确保项目早日动工、早见成效。
    二、加快后期扶持五年规划修订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修订工作:
    (一)各县(市、区)若涉及核增省外水库迁入移民的,要增补这部分移民人数的资金补助规划或扶持到村项目规划。
    (二)要将农村库区“家园清洁行动”项目调整列入扶持到村限额项目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三)2006-2007年度已批复下达的项目要一并修订列入规划。
    (四)预备项目规划按照省局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三、加快已下达的2006-2007年度预备项目实施工作
    根据《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及《三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要求,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0万以上的预备项目,可研报告和初设文件由省局审批。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100万元的预备项目,可研报告由省局审批,初设文件由市局审批。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预备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报批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的,要尽快动工建设。
    四、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问题的意见》(闽政移文〔2007〕86号)文要求,在12月10日前将2006—2007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附上汇总表、花名册等,上报市局审核。
    五、做好2006—2007年度限额计划调整工作
    (一)调整内容包括
    1.以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审核情况为基础,调整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项目扶持计划。对于实际发放资金的移民人数多于年度计划批复数的,相应减少扶持到村项目个数或调整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并调减扶持到村项目资金,增加发放到人资金;对由于死亡等各种原因被核减,造成实际发放的直补资金人数少于计划批复数的,所核减的发放到人的资金,可转为扶持到村项目资金,可增补相应项目或调增部分已下达项目补助的后期扶持资金金额。
    2.已批复计划中扶持到村具体项目的调整变更。
    3.涉及省外水库迁入移民的县(市、区)要增补这部分移民人数的资金直补计划。
    4.涉及核增移民人数的要增补这部分移民人数的资金直补计划或具体项目计划。
    (二)上报时间
    各县(市、区)年度计划调整变更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审核、汇总。
    六、做好2006—2007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2008年度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关于2006—2007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批复项目总数,已实施项目个数,完成投资情况,实施及效益分析情况,2007年移民人均收入情况等。
    (二)关于2008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在做好2006-2007年度限额和预备项目实施的同时,要抓紧做好2008年度限额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拟列入2008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当地后期扶持五年规划中的项目,必须通过前期工作文件审查,方可列入2008年度项目计划。各县(市、区)务必按照这一要求,提前做好2008年度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促进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常态化。
    七、继续做好移民档案导入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局闽政移文〔2007〕190号文要求,加快移民档案的导入工作。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一人两证等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八、要抓好预备项目资金到位的协调工作
    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6年和2007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已下达,资金额度也将于近期到位。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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